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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白音華四號露天礦二期工程(井工礦)“11?15”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3-01-13 11: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內蒙古 露天礦 工程 頂板

  2022年11月15日13時,內蒙古白音華四號露天礦二期工程(井工礦)(以下簡稱白音華四號井工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69.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加強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組織錫林郭勒盟能源局、西烏旗工信局、公安局、應急局、總工會成立了白音華四號井工礦“11•15”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西烏旗紀委監委介入調查。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和管理組,并邀請2名專家協助事故調查。

  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歷時11天,先后調查詢問有關人員16人次,制作調查取證筆錄17份,集中收集了各種資料21份,事故現場勘查2次,召開事故分析會4次。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F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集團公司)概況

  內蒙古海州露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州露天公司)隸屬于遼寧省能源產業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白音華工業園區,下轄2個煤礦(含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證照齊全,生產能力1300萬噸/年。

  海州露天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蒙)MK安許證字〔2019QH072〕,有效期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9日。

  海州露天公司在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設置了駐礦包保工作組,組長為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段樹青,成員6人。駐礦包保工作組負責監督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安全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對煤礦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煤礦認真開展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白音華四號井工礦概況

  白音華四號井工礦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境內,2021年12月核定生產能力為800萬噸/年。項目于2009年5月開工建設,2017年聯合試運轉,證照齊全。礦井目前開采煤層為1煤層,煤層平均厚度為25.62m,屬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礦井劃分為7個采區。截至事故發生前,一采區布置1個智能化綜采放頂煤工作面(1109采煤工作面);一個安裝完成的智能化綜采放頂煤工作面(1202-2采煤工作面);1個準備回撤工作面(1200-2工作面)和1個掘進工作面。

  白音華四號井工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蒙)MK 安許證字〔2018HG009〕,有效期至2024年5月21日;采礦許可證編號:C1000002011121110122411,有效期至2037年4月18日;營業執照:91152526761099535Y,有效期至2030年4月24日。主要負責人:王維威于2022年8月31日任職礦長職務,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已經網報審核完畢,待培訓考核。

  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礦長、總工程師,分管生產、安全、機電、掘進、通風的副礦長,具體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的副總工程師;設有調度應急指揮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機運部、通風部、地測部等11個職能科室;設有采煤隊、綜掘一隊、綜掘二隊等9個生產區隊,8個生產輔助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取得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三)事故發生區域概況

  白音華四號井工礦1煤層采用分層綜放采煤工藝,1煤上分層為1202綜放采煤工作面,已于2017年8月9日回采完畢;1200-2綜放采煤工作面回采1煤下分層,2022年10月30日該工作面在距離停采線約16米處終止放頂煤,11月10日工作面回采完畢。為回撤設備,目前該工作面正在進行擴幫作業。擴幫工作面于2022年11月11日開始施工,事故發生時,已掘進約20米。事故地點位于1200-2綜放工作面135號和136號液壓支架的正前方。

  1.事故發生地點地質條件概況。該處煤層平均厚度為36米,呈單斜構造,傾角4°-8°,煤層厚度較為穩定。1煤上分層的1202綜放采煤工作面采3.8米,放9.2米,1煤下分層1200-2綜放采煤工作面采3.8米,放14.2米,煤層頂板整體較為完整,靠近液壓支架側的頂板受礦壓影響煤體較為疏松。在此段煤層中,可見厚度約為0.5-1.0米的巖石夾層,沿工作面方向斜穿煤體,向回風順槽方向逐漸抬升,在事發位置出露于擴幫工作面頂板附近,巖性為粉砂巖,灰白色,泥質膠結,與煤層交接處可見滑面,無水、無大型地質構造。

  2.作業方式和支護形式。1200-2綜放工作面擴幫工作面開口處使用人工掘進,滿足綜掘機回轉條件后,使用綜掘機掘進(事故發生時已安裝綜掘機),擴幫寬度2.9m,高度2.8m。巷道頂板支護方式為錨桿+吊掛錨索+鋼帶+金屬網+工字鋼梁聯合支護,頂錨桿間排距為0.8m×0.8m。吊掛錨索長8m,打設在工字鋼梁圓孔內,工字鋼梁長度5m,錨索間排距1.0m×1.5m;巷道左幫(煤壁側)采用錨桿+錨索+鋼帶+金屬網聯合支護,幫錨桿間排距0.8m×1.0m。錨索間排距0.8m×1.0m,幫錨索使用鋼絲繩鋼帶,鋼帶橫向壓接。

  3.臨時支護和特殊地段的支護措施。巷道臨時支護方式為打注點錨桿。遇頂板破碎,切割前打注超前錨桿,防止掉頂。當工作面出現壓力增大、片幫、掉頂時,在頂板工字鋼梁下煤幫側補打一棵DW-4.2m單體液壓支柱。

  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西烏旗工信局負責白音華四號井工礦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下屬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煤礦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2022年以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按照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共計檢查白音華四號井工礦20次,累計查出問題隱患63條,實施行政處罰2次,罰款7萬元。查出的相關問題隱患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畢。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11月15日6時40分,綜掘二隊召開班前會,隊長張殿文安排班長張永成、副班長王云生負責1200-2綜放工作面回撤通道擴幫和支護作業。當班帶班礦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董俊山8時入井后直接到1202-2安裝工作面調整風量,風量調整完成后,盯守該工作面通防管路的安裝工作。掘進工程現場盯班副礦長王福泉8時入井后到1200-2綜放工作面監督擴幫工作面的現場施工。8時40分,當班6名作業人員到達施工地點,安檢員侯云龍首先對作業現場進行了安全檢查,未發現異常。張永成隨后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并對上一班次施工質量進行了檢查,張永成發現迎頭136號液壓支架處工字鋼梁上缺少1根吊掛錨索,但未安排人員補打。在完成巷道“拉底”作業后, 11時30分綜掘機開機截割了一個循環(進尺0.8m)后退5m停機,在未進行臨時支護的情況下,張永成進入迎頭進行永久支護作業,在施工第3根錨桿時(靠近液壓支架側),他察覺到頂板煤體疏松,錨桿施工過程中鉆桿壓力異常,待錨桿托盤與頂板貼合后,張永成隨即往外清理作業工具,安排當班工人許春容取風動扳手,準備對已打注的3根錨桿施加預緊力,此時王云生進入迎頭連接錨網。約13時,擴幫工作面靠近135號液壓支架附近頂板突然發生冒落,冒頂面積約2m2、高度約1.5m,將王云生掩埋。

  (二)事故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后,在現場的張永成立即呼救,盯班礦長王福泉立即從1200-2綜放工作面采煤機附近趕往擴幫工作面迎頭,隊長張殿文組織人員清理冒落物將王云生救出,抬至迎頭后方,確認王云生有微弱呼吸后立即對其進行心肺復蘇,并向礦調度室進行了報告。13時04分調度室值班人員楊崢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礦長王維威報告,王維威接到事故報告后,通過井下攝像頭和電話指揮救援工作,同時向海州露天公司報告,地面救護車及急救人員到達副井口等候待命,13時20分井下救援結束,傷者升井,被立即送往白音華礦區醫院搶救,13時45分到達醫院,經搶救無效,13時53分醫院確認王云生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13時04分,綜掘隊隊長張殿文通過井下電話向礦調度室報告1200-2工作面開幫支護過程中頂板冒落,一人被埋受傷。接報后,調度室值班人員立即向礦長王維威、黨委書記徐本羅匯報事故情況。

  13時50分,礦長王維威向海州露天公司匯報事故情況。

  13時57分,海州露天公司副總經理段樹青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五處報告了事故情況,監察執法五處隨即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統計中心匯報了事故情況。

  (四)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能夠立即展開自救,向冒落區域插入錨桿等支護材料,縮小了冒落物向下散落的自由空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次生災害的發生。同時,當班人員對傷者及時進行心肺復蘇,及時按程序上報事故。煤礦企業協調醫療救護人員等及時到達現場,展開事故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報告后,錫林郭勒盟能源局、西烏旗政府、西烏旗工信局、公安局相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錫林郭勒盟行署持續調度事故相關信息。

  從事故應急處置總體情況看,這起事故現場人員先期處置及時,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西烏旗政府應急救援預案啟動迅速,應急指揮部運行順暢,事故信息報告和救援信息傳遞溝通順暢、及時,事故現場管控有序,善后處理工作得當。

  四、事故現場勘察和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1.擴幫工作面迎頭未發現用于臨時支護的點錨桿、超前錨桿或單體液壓支柱;136號液壓支架處工字鋼梁被壓彎,工字鋼梁上只有中間打注了1根吊掛錨索,靠近煤幫側和液壓支架側均未打注吊掛錨索;靠近137號、138號液壓支架側工字鋼梁未打注吊掛錨索;靠近液壓支架側的錨桿部分被換成錨索,錨索朝向煤幫側;巷道頂板和煤幫側錨索部分外露過長部分被剪斷,液壓支架側錨索被液壓支架擠壓變形。

  2.1200-2綜放工作面礦壓顯現明顯,液壓支架上方已鋪設護頂錨網,煤壁片幫嚴重,煤體受垂直應力影響,節理大量發育,節理走向與煤體傾向近似垂直。事故地點頂板冒落,巷道頂板可見泥質膠結粉砂巖夾層。冒落物呈不規則沙漏形狀,上部直徑約2.5m,下部直徑約1.5m,高度約1.3m。

  (二)技術分析

  1.擴幫工作面頂板支護不符合設計要求,靠近液壓支架側多架工字鋼梁缺少錨索,靠近冒落區域的工字鋼梁要求打注3根錨索,實際僅打注了1根錨索。事發地點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打注點錨桿等方式進行臨時支護,未按設計要求對頂板打注4棵錨桿,現場僅打注了3棵,錨固強度降低導致頂板局部發生冒落。

  2.擴幫工作面靠近液壓支架側的頂板受礦壓影響煤體疏松,整體性較差。煤礦編制的《1200-2綜放工作面撤除開幫設計說明書》(以下簡稱《設計說明書》)和《1200-2工作面開幫、開曲線、挑工字鋼梁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技術措施》)在計算錨固參數前未對1200-2綜放工作面開展巖石松動圈范圍研究、未對頂板進行準確探查、未對需錨固煤體進行原位力學參數試驗并進行力學參數計算,而是使用工程類比法和建井期間的工程地質資料計算得出,導致部分錨桿和錨索無法完全按措施施工。

  綜上分析,1200-2綜放工作面上方頂板巖石松動圈范圍不清,未根據實際工程地質條件科學計算錨固參數,擴幫工作面頂板未按設計進行支護,從而導致支護強度不夠,頂板發生局部冒落。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擴幫工作面頂板支護設計不可靠且頂板未按設計進行支護,支護強度不夠,造成頂板局部冒落,將正在作業的王云生掩埋,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編制《設計說明書》時未對頂板煤體進行力學分級;在支護設計前未對頂板進行準確探查,確定頂板煤層松動圈的范圍;對頂板煤層松動圈的范圍擴大遷移、夾石弱層等因素重視不夠;設計和安全措施未明確臨時支護和超前支護錨固參數,安全措施不可靠。

  2.擴幫工作面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F場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過程中不嚴不細,未履行各自崗位職責。綜掘隊安檢員、隊長、分管礦長均未發現作業人員不按設計施工,錨索漏打,巷道掘進未使用臨時支護等問題。

  3.職工安全防范意識差。當班職工在明知工作面頂板巖體疏松,錨索漏打,錨桿未預緊、錨固力不足,未使用臨時支護的情況下進入危險區域作業,安全防范意識、自?;ケR庾R差。

  4.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煤礦未組織《技術措施》專題培訓、學習、考核,現場作業人員未掌握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在新工藝、新裝備使用前未進行培訓,風險研判、技術分析和論證不認真、不深入。

  5.上級公司駐礦包保工作組監督檢查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擴幫工作面現場和技術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場未按照設計施工、末采期間的現場管理等問題失察。

  (三)事故類別、等級及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類別為頂板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1.王云生,群眾,綜掘二隊副班長。安全意識淡薄,在支護不合格的情況下冒險連網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人員(9人)

  2.張永成,群眾,綜掘二隊班長。負責當班的施工組織工作。當班作業人員未按照《技術措施》施工作業,未對頂板進行臨時支護或超前支護;未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察覺到事故地點頂板煤體松動、支護不合格的情況下未及時制止王云生的冒險作業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由白音華四號井工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開除處分。

  3.侯云龍,中共黨員,事故當班安檢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工作。未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事發當班未發現頂板支護不合格、掘進過程中未進行臨時支護等問題,未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當班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建議由白音華四號井工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4.石立軍,中共黨員,綜掘隊技術主管。負責綜掘隊技術管理和作業規程編制、宣貫工作。其編制的《技術措施》,未對巷道頂板臨時支護、錨桿錨索聯合支護等參數進行專門驗算設計;未組織作業人員開展《技術措施》的培訓學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肆元壹角(¥28,374.10)。

  5.張殿文,中共黨員,綜掘二隊隊長。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隊安全生產工作。在履職過程中,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檢查不到位,未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現場施工質量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貳角(¥49,244.20)。

  6.何曉東,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協助礦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事故發生前一天進入現場檢查未發現問題,事故發生當天入井檢查時發現錨桿錨索未按設計施工等問題,未制止違章施工單位違章指揮行為,未督促落實問題整改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壹角(¥63,936.10)。

  7.鄭貴文,中共黨員,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編制措施前,未安排對頂板進行準確探查;對《設計說明書》、《技術措施》審查把關不嚴;對分層綜放采煤工藝頂板管理和使用綜掘機開幫作業的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陸佰零叁元貳角(¥63,603.20)。

  8.王福泉,中共黨員,掘進副礦長。分管煤礦掘進隊伍,負責煤礦掘進工程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當班在現場盯班,作為分管礦長和現場盯班領導,未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人員不按設計施工,不采取臨時支護、超前支護等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壹角(¥85,824.10)。

  9.王維威,中共黨員,礦長。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過程中,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壹角(¥86,172.10)。

  10.段樹青,中共黨員,海州露天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白音華四號井工礦駐礦包保工作組組長。履職期間,對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人民幣伍萬肆仟零玖拾叁元陸角(¥54,093.60)。

  (三)事故單位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1.白音華四號井工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擴幫工作面技術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使用綜掘機開幫工藝存在的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不認真,使用新設備新工藝未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

  2.白音華四號井工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自2022年11月15日起,將該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由一級降為三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從管理體制、隊伍建設和規章制度落實等方面深入查找和反思本企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突出矛盾和問題,立足“兩個根本”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開展一次針對規章制度措施與現場管理脫節,不能指導現場實際等問題的專項整治行動。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要層層壓實各級的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完善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現場責任人,防止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徹底解決“看慣了、干慣了、習慣了”的問題。在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之前,相關部門要做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根據地質條件變化,有針對性的采取有效措施,設計部門要加強與施工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了解并解決施工部門反饋的問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大對規程、措施執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

  (三)加強技術管理,確保技術措施有效指導現場作業。白音華四號井工礦要優化礦井回采工作面開采順序,隨著工作面的開采,建議對分層綜放采煤工藝進行安全論證,科學正確評估分層放頂煤回采工藝開采應力集中對巷道及工作面的影響。作為白音華煤田僅有的井工煤礦,相關工程建設無參照經驗,建議與國內科研單位和高校開展合作進行專題研究,在認真評估采動應力對巷道圍巖穩定性影響、準確取得需錨固對象力學參數的基礎上,優化巷道支護參數,提高支護設計的科學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煤礦要加強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落實技術管理責任。設計部門要對工程進行實地探查,避免設計期間使用經驗數值和工程類比。增強技術管理工作嚴肅性,嚴把技術審核、審批關。

  (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風險辨識能力。煤礦要認真組織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煤礦、區隊、班組三級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以案說法,強化職工自主保安意識,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作業。新工藝、新規程、新方法在應用之前要切實做好學習培訓工作,鞏固提升崗位人員安全風險辨識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五)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雙控建設。要建立每月初安全生產研判會商工作機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相關單位和人員根據生產作業計劃分析研判,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單項工程和零星工程開工前,分管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制定管控措施。要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針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必須按照“五落實”要求,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治理時限和落實治理方案,確保治理到位。

  (六)上級公司要強化監督檢查,履行好包保工作職責。海州露天公司及駐礦包保工作組要認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要全面排查所屬煤礦,找準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及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動態,及時深入一線發現問題,有效解決問題。要督促所屬煤礦認真開展安全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專人參加有關會議,指導具體工作。要對所屬煤礦的安全和技術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檢查,明確對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把關責任。

  內蒙古白音華四號露天礦二期工程(井工礦)

  “11·15”頂板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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